第七條 |
本會會員分為
一、正會員
二、仲會員
三、初級會員
四、準會員
五、團體會員
六、名譽會員
七、贊助會員
申請時應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
團體會員應推派代表一人,以行使會員權利 |
第八條 |
具下列資格之一,由正會員一人以上之介紹,經理事會審查通過,得申請為本會正會員。
一、國內外大學或獨立學院有農業工程相關學系畢業具有三年以上工程工作經驗,於學術事業有相當成績者。
二、國內外大學或獨立學院有關學系畢業具有四年以上工程工作經驗,於農業工程學術或事業有相當成績者。
三、農工專科學校有關科系畢業,具五年以上農業工程工作經驗,於農業工程學術或事業有相當成績者。
四、農工高級職業學校有關科系畢業具六年以上農業工程工作經驗,於農業工程學術或事業有相當成績者。
五、農業工程相關科系界服務,具七年以上農業工程工作經驗,於農業工程學術或事業有相當成績者。
六、曾為本會仲會員一年以上並辦理農業工程工作有相當成績者。
七、於農業工程相關之機關、學校或其他學術團體擔任主管階層者。 |
第九條 |
具下列資格之一,由正會員或仲會員一人以上之介紹,經理事會審查通過,得申請為本會仲會員。
一、國內外大學或獨立學院有農業工程相關學系畢業具有二年以上工程工作經驗,於學術或事業有相當成績者。
二、國內外大學或獨立學院有關學系畢業具有三年以上工程工作經驗,於農業工程學術或事業有相當成績者。
三、農工專科學校有關科系畢業,具四年以上農業工程工作經驗,於農業工程學術或事業有相當成績者。
四、農工科高級職業學校畢業,具五年以上農業工程工作經驗,於農業工程學術或事業有相當成績者。
五、農業工程相關科系界服務,具六年以上農業工程工作經驗,於農業工程學術或事業有相當成績者。
六、曾為本會初級會員二年以上並辦理農業工程工作有相當成績者。 |
第十條 |
有下列資格之一,由正會員或仲會員一人以上之介紹經理事會審查通過,得申請為本會初級會員。
一、國內外大學或獨立學院有農業工程相關學系畢業。
二、國內外大學或獨立學院有關學系畢業並具有一年以上工程工作經驗者。
三、農工專科學校有關科系畢業,具二年以上農業工程工作經驗者。
四、農工科高級職業學校畢業,具三年以上農業工程工作經驗者。
五、農業工程界服務四年以上著有成績者。 |
第十一條 |
有下列資格之一,由正會員仲會員二人以上之介紹,經理事會審查通過,得申請為本會準會員。
一、在國內外大學或獨立學院有農業工程相關學系學系肄業中之學生。
二、在國內外大學或獨立學院有關學系肄業中之學生。
三、農工專科學校有關學科肄業中之學生。
四、農工科高級職業學校肄業中之學生。
五、農工各級學校畢業,未達前三款會員資格者。 |
第十二條 |
凡與農業工程有關之機構學校,由正會員五人以上之介紹經理事會審查通過者,得申請為本會團體會員。 |
第十三條 |
凡對於農業工程事業有特殊貢獻而非本會會員者,得由會員十人以上之推薦,經理事會認可提交年會或會員大會通過後,由本會聘為名譽會員。 |
第十四條 |
非本會會員而積極熱心贊助本會事業,有具體表現者,得由會員十人以上之推薦,經理事會通過後,由本會聘為贊助會員。 |
第十五條 |
仲會員已達正會員資格或初級會員已達仲會員資格時,得由其本人具函申請,或經正會員一人以上之推薦,並經理事會審查通過分別升級。 |
第十六條 |
本會會員言行有損及本會名譽經監事會查明屬實者,得經監事會通過予以警告或提經會員大會決議通過後予以除名 |
第十七條 |
本會會員因故自願退會者,應具函申明理由送達本會後生效。 |
第十八條 |
本會會員義務如下:
一、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案。
二、擔任本會推定或指派之職務。
三、繳納會費。 |
第十九條 |
本會會員權利如下:
一、正會員有發言權、表決權、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二、仲會員有發言權、表決權、選舉權,無被選舉權。
三、初級會員有發言權及選舉權,無表決權及被選舉權。
四、團體會員與準會員均有發言權,無表決權、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五、本會會員得享受本會舉辦各事項之利益及請求本會業務範圍內可能之協助。 |
第二十條 |
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
第廿一條 |
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即為出會。 |
第廿二條 |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
第廿三條 |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 |
第廿四條 |
本會置理事二十七人,候補理事五人。監事九人,候補監事三人。當選理事及監事分別組織理事會及監事會,理、監事之選舉辦法另訂之。
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由候補之理事或監事依序遞補之。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第一項理事、監事改選後,原任期未滿三年之理事、監事,得依本章程繼續行使理事、監事職權至任滿三年為止,期間不受本章程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人數之限制。
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
第廿五條 |
本會理事會設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理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常務理事中互推一人代理。 |
第廿六條 |
本會監事會設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 |
第廿七條 |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本會並得另設名譽理事若干人,其辦法另訂之。 |
第廿八條 |
本會理監事每屆選舉由理事會授權司選委員會辦理有關選務工作。本會司選委員會設委員七人,以常務監事及理事長為當然委員,並以理事長為總召集人。 |
第廿九條 |
理監事因故不能視事,由候補理、監事分別遞補時,其任期以補足所補人員未了之任期為限。
|
第卅條 |
本會理、監事有下列各款之一者,應予解任:
一、因不得已之事故經會員大會議決准其辭職者。
二、曠廢會務,或在職務上有違反法令,或其他不正當行為影響會譽,經會員大會議決令其退職者。 |
第卅一條 |
本會設秘書長1人、副秘書長3人、會計長1人及總務、會員、學術等三組,各組設組長一人,由理事會聘任之,並聘幹事若干人,其辦事細則另訂之。
|
第卅二條 |
本會經理事會之決議得設立各項委員會分掌會務,其主任委員及委員人選由理事會聘任之,任期一年連聘連任,其辦事細則另訂之。 |
第卅三條 |
本會新舊理、監事及職員之交代應於新任當選後或應聘後一個月內辦理完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