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團法人台灣農業工程學會「農業工程學術獎」、「農業工程事業獎」、「優秀基層農業工程人員獎」、「優秀青年農業工程人員獎」評選辦法
  1. 社團法人台灣農業工程學會為表揚本會優秀農業工程會員,特設置「農業工程學術獎」、「農業工程事業獎」、「優秀基層農業工程人員獎」及「優秀青年農業工程人員獎」。。
  2. 本會「農業工程學術獎」候選人應具本會會員資格滿 5 年在農業工程學術、教學及研究上有特殊貢獻者。
  3. 本會「農業工程事業獎」候選人應具本會會員資格滿 5 年從事農業工程事業有特殊貢獻者。
  4. 本會「優秀基層農業工程人員獎」候選人應合下列條件:
    1. 具本會會員資格滿3年從事農業工程相關工作服務滿 6 年,年滿 40 歲。
    2. 在農業工程技術研究發展或工程服務上有具體優異成就者。
  5. 本會「優秀青年農業工程人員獎」候選人應合下列條件:
    1. 具本會個人會員資格滿 3 年從事農業工程相關工作服務滿 3 年,年齡未滿 40 歲。
    2. 在農業工程技術研究發展或工程服務上有具體優異成就者。
  6. 凡本會團體會員、農業工程研究機構、農業工程事業機構,及名譽理事、理事、監事兩人以上,得於每年 7 月 10 日前推薦當年候選人,並附有關資料送本會交本會學術及事業獎勵委員會評選。
  7. 同一獎項已受獎人不得重複推荐為候選人。
  8. 「農業工程學術獎」、「農業工程事業獎」、「優秀基層農業工程人員獎」及「優秀青年農業工程人員獎」各獎項得獎人於年會時表揚,由理事長頒發獎狀,並擇優推薦參與其他團體之表揚或選拔。
  9. 本辦法由本會理事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本辦法修正業經本會第 54 屆第 3 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在案)
農業工程學術及事業獎勵委員會辦事細則
  1. 社團法人台灣農業工程學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獎勵農業工程學術及事業有特殊貢獻之會員,依章程第32條規定訂定之。
  2. 為辦理獎勵及評選事宜本會成立農業工程學術及事業獎勵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由理事會就正會員聘一人為主任委員,由主任委員推薦七至九人為委員,提理事會通過後聘請。每年改聘一次,得連任。
  3. 本會每年就會員中對農業工程學術或事業有特殊貢獻者設「農業工程學術獎」、「農業工程事業獎」選定各一至二人獎勵,另設「優秀基層農業工程人員獎」、「優秀青年農業工程人員獎」各選定三至八人獎勵之。評選辦法另訂之。
  4. 委員會每年在6月開始接受推薦受獎人,於年會前二個月召開委員會議決定受獎人。
  5. 受獎人由本會於年會舉行時給予獎狀,並擇優推薦參與其他團體之表揚或選拔。
  6. 受獎人之略歷及事蹟由本會在年會時公布之。
  7. 辦事細則經理事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本辦法經91年11月8日本會農業工程學術及事業獎勵委員會會議決議修正)
社團法人台灣農業工程學會理監事通訊選舉辦法
  • 第一條:本辦法照本會章程第二十四條規定訂定。
  • 第二條:理監事之通訊選舉合併辦理。
  • 第三條:本通訊選舉之選票,悉依「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之規定製作。
  • 第四條:本通訊選舉票,應載明本會名稱,選舉屆次、選舉職位名稱及寄回截止日期等,由本會負責印章後生效。
  • 第五條:本通訊選舉票應於預定開票日一個月前寄達選舉人,不得遺漏,由監事負責監督。其無法送達者,應於開票時提出報告,
        並列入會議紀錄。
  • 第六條:本通訊選舉票應用雙重封套,寄由選舉人拆去外套,並將經圈寫後之選票納入內套後,個別密封掛號寄還。選舉票經寄回後
         應即投入票匭,於開票時當場拆封。如未以掛號寄回或於投票截止後寄回(以郵戳為憑)或在宣布選舉結果後寄回者,
        視為廢票。
  • 第七條:本通訊選舉採無記名連記法。
  • 第八條:本通訊選舉之開票,應在理事會議行之,由監事會派員監督。開票結果,應以書面通知各會員(會員代表)。
  • 第九條:本通訊選舉法經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後於下屆理監事選舉時施行。
社團法人台灣農業工程學會技術服務簡則
  1. 依據社團法人台灣農業工程學會(以下簡稱本會)章程第5條(三)項及第19條(五)項為接受公私機關或個人及會員之委託研究有關農業工程問題特設置技術服務事宜。
  2. 技術服務包括調查、研究、規劃、測量、設計、估計、審查、考核及質疑之諮詢。
  3. 技術服務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副主任委員一人,委員若干人,由主任委員提請理事長聘任之,任期一年,均為義務職。
  4. 本學會技術服務,酌收服務工作成本費用,原則上計畫之管理費為計畫經費之百分之十;若實際執行有困難者,該計畫負責人再與主任委員商議另訂之。
  5. 本學會接受委託服務時委託案件交由技術服務委員會先行研議,由技術服務委員會推薦計劃負責人承辦委託案件,負責人應提出服務計畫方案及進度表及工作預算送由技術服務委員會審核由技術服務委員會草擬委託合約書呈報理事長。
  6. 接受委託服務應提理事會審議。
  7. 服務工作成本之收支悉依照學會團體會計程序處理之。
  8. 計畫負責人應向學會書立工作合約,互守信用,按服務計畫負責如期成全部工作。工作完成後對工作成果,委託單位提出諮詢時,由技術委員會負責,但得指定計畫負責人或由主任委員指定專人答覆解釋之。
  9. 計畫負責人在本會可能範圍內隨時請作適當之支援,如萬一發生困難時得請增派人員支援。所辦工作確對本會學術有貢獻而經費發生困難時得將實際簽報理事會撥補經費。
  10. 計畫負責人或委託者如認為有必需增減工作項目時,應報經技術服務委員會研討認有必要時在經報理事長核准後始洽商雙方同意加減委託工作之範圍,因此調整工作,其成本金額隨之增減之處理,依照本要點第四條及第七條之規定辦理。
  11. 技術服務委員會應對於服務工作進度及工作成果均予隨時審查督導並與委託者連繫。此項審查工作如有必要時,得由技術服務委員會延請有關專家學者聯合審查,其審查費用由本自服務成本列支。
  12. 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之。
  13. 本學會承辦研究計畫之合約執行人,若有需要時,可由理事長授權改由祕書長代行之。
  14. 本要點經本學會理監事會議通過後施行。
    (本技術服務簡則業經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四日第五十屆第二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正通過)